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因聲請法官迴避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依職權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9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聲請狀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上揭裁定,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囑託駐開普敦辦事處對於聲請人為送達未果,有該代表處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林金吾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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