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文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5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保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文財因妨害名譽案件,經鈞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8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2年1月2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傷害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3年6月5日確定。受刑人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悛悔遷善情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期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以資彈性適用。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完全不同。故受刑人於緩刑前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並非一律撤銷緩刑宣告,仍應由法院斟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決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正當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於101年7月5日,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2月12日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8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20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2年1月3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02年1月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2年1月3日至104年1月2日(下稱本案);另於101年11月30日犯傷害罪,經本院於103年1月29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3年6月5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後案)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二)觀諸後案與本案之被害人雖均為 蔡可楹 ,然本案判決之日係在101年12月12日,於102年1月3日確定,緩刑係自判決確定日起算,而後案之犯罪日期係在101年11月30日,顯於本案判決確定及緩刑前所為,非聲請人所稱於緩刑期間所犯;再者,被告係因希冀被害人能撤回本案之妨害名譽告訴,於被害人不從下而為後案犯行,前案經本院判決確定後,除後案遭判處有期徒刑2月外,未見被告有其他對被害人犯罪遭科刑處罰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顯見被告所犯後案應係個案,尚難以其本案判決確定前所犯妨害名譽案件,經後案判決有罪確定,即遽認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依卷內資料所示,亦無事證足認受刑人有何非予執行本件刑罰,否則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狀,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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