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仲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仲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茂亭
法官陳茂亭法官陳茂亭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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