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898號債權人名流世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文誠 債務人 黃錦雪 之遺產管理人 李淑欣 律師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黃錦雪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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