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3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誌鵬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上訴人朝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朝新企業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誌鵬企業有限公司、朝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朝新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捌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壹萬柒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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