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蔡針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甲○○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查報並經本院覆核該人之戶籍資料,因於民國96年4月20日出境並於98年5月11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謄本及本院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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