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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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32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8年訴字第1432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