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20號原告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被告臺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麗仙 (CelinaChew)訴訟代理人 魏嘉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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