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26號上訴人 李正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柏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因本院103年度醫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陸拾伍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拾伍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