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19號聲請人 李劉彩鸞 (即 李子欽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李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2│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3│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4│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5│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6│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7│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8│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42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