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基隆市信義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國偉 被上訴人 施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31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4萬6,623元(即143.29㎡×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