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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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198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高美諭 (原名: 李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行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