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莊承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林順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17,628元部分(即頭家大優貸),請提出違約金約定條款。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55,269元部分(即頭家現金卡融資額度),該金額為放款主檔明細表所之餘額(即55,267)不符,請確認。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