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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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子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七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七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