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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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37號聲請人 徐巧欣 相對人桃園市私立慈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肆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13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聲請人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10萬2,440元,自106年9月30日起分6期給付,第1至5期給付1萬7,000元,最後
1期給付1萬7,440元,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茲因相對人僅支付2萬6,000元,爰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7萬6,440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106年9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支出證明單、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