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79號原告 俞富義 被告 胡愷芩 上列被告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胡愷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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