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5號聲請人 李國豪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國豪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清算案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是爰依消債條例第
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9至23頁),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核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鄔琬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