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 楊証傑 被告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新北市○○區○○段○○○○號20%股權為其所有,據此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6
8號及706號裁定為執行名義之拍賣程序,則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352萬元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