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96號原告 李志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李杰峰 律師被告 李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新北市○○區○○段○○○○號房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
3樓)及所坐落同段178地號土地。而原告未於卷內陳報上開房地之市價,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5,
0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萬1,250元【計算式:(總面積42.48平方公尺+陽台4.58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12萬5,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2,941,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