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告 柯朝枝 被告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https://www.relieved.com.tw/track23.html」網頁上以「富商騙色正妹糾惡狼」為標題之不實文章移除下架,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人格權侵害之除去請求權,核屬非財產權訴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