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
林靜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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