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販賣、運輸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七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