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明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明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8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292號│速偵字第483號│毒偵字第232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880││││1531號│1714號│號│3│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11月16日│100年12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880││判決││1531號│1714號│號││├────┼────────┼────────┼────────┤││判決│100年11月7日│101年1月2日│101年1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23號│執字第132號│執字第387號│││││(與編號4所處之│││││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20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80││││判決││號││││├────┼────────┼────────┼────────┤││判決│101年1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87號│││││(與編號3所處之│││││刑,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