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上訴人 李佳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1萬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7,184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2萬8,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