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上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易字第35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啟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713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詹駿鴻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