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19號原告 梁榕真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 古源俊
古明偉 古欣巧 古欣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四年度重再字第三號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如主文所示事件之法律關係為判斷依據之必要,而就該事件之爭執,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涉及原告於本件訴訟主張之代位權是否存在之認定,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於該如主文所示之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本件民事訴訟無從據以裁判,兩造就本件裁定停止一節亦不爭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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