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69號抗告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6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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