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乙○○係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並已依法聲請本院95年執速字第6038號進行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中,因甲○○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本院95年度繼字第1741號及1754號),故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6日亡故,其配偶 詹群芳 、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子女 李素貞李素群 與孫子女 王重傑王重盛王渟芳 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1741、175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惟查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尚有孫子 李輝鍠 、孫女 李郁玲 (均住臺南市○○路○段○○○巷○○號)未聲明拋棄繼承,是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自應由李輝鍠與李郁玲共同繼承。從而,本件被繼承人甲○○並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有無不明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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