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鄭百陞 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智仁
王思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陳冠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品人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8,146元(計算式:598,846元+502,100元+507,200元=1,608,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