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燿禧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9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案號欄內所載「108年度簡字第4186號」,均應更正為「108年度易字第58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附表編號2、3案號欄內所載「108年度簡字第4186號」,應係「108年度易字第580號」之誤,此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裁定實質內容及受刑人權益,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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