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裕發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9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83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4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最高法院109年8月11日第3次刑事庭會議,本院基於法之確信並為確保被告之權利,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