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蔡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素芬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