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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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明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如土地上有建物,亦應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或房屋稅籍資料;並提出系爭潭頭段321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