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8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871,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