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1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就賭博罪部分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被告就賭博罪部分表示不服,提出上訴並送達本院之時間為98年12月2日,惟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係於98年11月26日收受刑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者,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王琁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