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26號原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000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825元,應繳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24,65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