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廠房機器設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35號原告香港華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朝震 律師被告肇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因請求交付廠房機器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依兩造約定買賣被告肇升有限公司之廠房永久使用權、設備、存貨等資產之價金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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