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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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81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許美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95,427元│94年9月2日至│18.25%│自94年9月2日起至95年││││104年8月31日止││3月1日,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5年3月2日起至││││││民國95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暨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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