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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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67號聲明人 張家鳳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判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或提起抗告、再抗告方式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張家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又提出答辯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蔡憲德法官吳冠霆法官陳德民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