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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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經本院部分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該部分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98%,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法官胡宏文法官周群翔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