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周直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余鍾莉玲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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