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 吳珊緹
李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瓊云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