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巡交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巡交字第80號原告 黃錫雄 住○○市○○路000巷00號之1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
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補具原告簽章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法官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