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感抗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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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感抗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5年度感抗字第119號抗告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被移送人感訓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5月29日裁定(93年度感裁字第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夥同 蘇崇仁 、 簡水 陣共組竊鴿勒索集團,自民國93年3月1日起至同年3月17日止,在臺北縣林口鄉山區內,連續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 賽鴿 ,復基於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以電話恐嚇被害鴿主交付每隻新臺幣(下同)數千元不等金額之贖款,並要求鴿主將該贖款匯入華僑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阮宇新 )暨其他金融機構之不法帳戶內(詳如附表所示),否則即殺死賽鴿,使無法順利參加比賽,致被害人心生畏懼,遂將該贖款匯入前揭指定帳戶內,由渠等朋分花用殆盡,認有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第5款所定之敲詐勒索、品行惡劣之流氓行為,且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及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93年2月22日北市警刑迅字第041號複審認定書認定為情節重大流氓,而移送審理。
二、經查:
(一)訊據被移送人甲○○坦承前開竊鴿犯行,惟否認有恐嚇被害鴿主要求付款之事實。惟查,上開被害鴿主遭竊賽鴿及打電話恐嚇要求付款等情,業據被害人 謝陳柱 等人迭於警詢及原審93年度易字第900號案件警、偵訊及審理中指述綦詳,且有被害人 楊作霖 、 徐創國 、 林國棟 、 游世能 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賽鴿照片8幀、匯款申請書5紙、通聯紀錄3紙(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號)、樹林農會東山分部自動櫃員機所攝得被告蘇崇仁和甲○○領款之錄影帶翻拍相片5紙、桃園成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所攝得被告蘇崇仁和甲○○領款之錄影帶翻拍相片3紙、樹林農會東山分部領款收據3紙、桃園成功路郵局領款收據8紙等件附於93年度核退偵字第464號偵查卷可稽,並有NOKIA廠牌之行動電話3具、SIM卡3片(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記事本1本、書寫被害人電話和鴿號之便條紙1張、書寫人頭帳戶 藍慈恩 等人金融機構帳號便條紙共10張、鴿網3件、弓1把、木製箭12枝及被盜捕之賽鴿6隻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移送人甲○○縱未實際打電話恐嚇被害鴿主,然其竊鴿行為,皆係其參與「擄鴿勒贖」集團之分工行為,嗣後被移送人甲○○亦有朋分贓款之事實,是其應無不知有恐嚇勒贖鴿主情事之理,所辯自無足採。且被移送人前開行為之刑事部分,亦經原審於95年2月17日以93年度易字第9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存卷足據,是以其參與竊鴿勒贖事實堪以認定。另附表編號2至7、9至10、19至22之犯行,與移送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原審自得併予審理認定,核先敘明。
(二)惟按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並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當然為檢肅流氓條例第
6條所定之情節重大流氓,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3款固定有明文。惟同條例第2條所稱「足以破壞社會秩序」,係指其行為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及慣常性,而對於社會秩序足以破壞者而言,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行為人是否有以強暴、脅迫手段,敲詐勒索、欺壓善良、品行惡劣,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情節重大流氓行為,與單純竊盜、強盜、搶奪或恐嚇取財之刑事犯行,其最大之不同,即在於流氓行為具有前述之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及慣常性,始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第5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第3款所謂「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之要件。是仍應調查被移送人是否確以強暴、脅迫手段,敲詐勒索、欺壓善良、品行惡劣,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行為,以及是否繼續以之從事破壞社會秩序、危害治安之活動,程度是否已達情節重大,客觀上是否足以認定其具備前揭流氓特質,以為判斷。
(三)另按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所定「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之事由,均係以明目張膽之方式,藉其背後之不法惡勢力,公然直接或間接向善良民眾欺壓圖利,並使被害人因擔心受到報復威脅而不敢聲張之行為態樣。同條例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之「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均屬抽象之法律規定,雖未限定以公然之方式為之,但觀該款規定行為人除須有「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之情形外,尚須符合同條例第2條第5款後段、同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之「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始足當之。且綜觀該條第1款至第4款所定各種流氓行為態樣,如「操縱幫派」、「非法製造槍彈」、「霸佔地盤」、「經營職業性賭場」等,其本質上均具有公然並藉其不法惡勢力而為之特性,同法條內各款之流氓行為態樣自不應為兩歧之解釋,是應認前開第五款所稱之「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流氓行為,俾符檢肅流氓條例就流氓行為所規範之立法意旨。因檢肅流氓條例審認流氓之程序,之所以異於一般刑事案件,乃在於「流氓之結眾恃強、逞兇欺壓、橫行蔓延、怙惡不悛,為社會不容,惟其劣行,使受害者懾於兇殘,懍其報復,只能忍氣吞聲,不敢舉發指證」之故。因此,適用檢肅流氓條例之流氓行為,應具有前開立法意旨所指之流氓特質始屬之。否則,上開流氓行為與刑法上常業犯、連續犯、累犯等規定無從區分,無形中擴大檢肅流氓條例之適用範圍,恐有影響刑事法上罪刑法定基本原則之虞。
(四)從而,本件被移送人與共犯蘇崇仁、 簡水陣 於竊鴿後,並打電話恐嚇被害人要求贖款,於法有違,固應予處罰。惟被移送人上開刑事犯行,業經原審93年度易字第9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且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被移送人均惟恐身分曝光,極盡隱匿身分之能事,與「流氓之結眾恃強、逞兇欺壓、橫行蔓延、怙惡不悛」之情形自屬有別,亦與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所指「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之行為態樣,藉其背後之不法惡勢力,向善良民眾欺壓圖利,並使被害人因擔心受到報復威脅而不敢聲張之流氓行為截然不同。足見被移送人行為之本質僅屬一般刑事犯罪,尚難遽認其所為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第5款之流氓行為。
三、綜上所述,被移送人雖有前述竊盜及恐嚇取財行為,然核其所為與檢肅流氓條例所定之流氓行為本質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有何流氓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不付感訓處分之諭知。
四、抗告意旨以:本件被移送人勒索之被害人有22人之多,金額達7萬餘元,其依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號碼恐嚇飼主交付錢財,並非對特定人為之,且使飼主心生畏懼,欺壓善良,危害社會治安,其行為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及慣常性,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自是情節重大之流氓,因提起抗告。
五、惟查:被移送人雖有前述竊盜及恐嚇取財行為,然核其所為與檢肅流氓條例所定之流氓行為本質不符,已如前述,是原審為被移送人不付感訓處分之諭知,核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核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附表:
┌─┬───┬──────┬──────┬──┬────────┐│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鴿子│指定匯入金融機構││號││(年月日)│(新臺幣)│數量│帳號及戶名│├─┼───┼──────┼──────┼──┼────────┤││1│謝陳柱│93年3月16日│1810元│1隻│阮宇新│││││││華僑銀行樹林分行│││││││00000000000000號│├─┼───┼──────┼──────┼──┼────────┤│2│ 陳朝金 │93年3月16日│1844元│1隻│阮宇新│││││││玉山銀行樹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3│ 林義榮 │93年3月17日│2037元│1隻│藍慈恩│││││││合作金庫樹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4│ 柳重恩 │93年3月16日│3622元│2隻│阮宇新│││││││玉山銀行樹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5│ 黃國煌 │93年3月10日│1611元│1隻│ 吳水田 │││││││合作金庫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號│├─┼───┼──────┼──────┼──┼────────┤│6│ 唐明隆 │93年3月11日│1535元│1隻│ 陳春瑞 │││││││合作金庫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號│├─┼───┼──────┼──────┼──┼────────┤│7│ 蔡偀州 │93年3月11日│1540元│1隻│吳水田│││││││合作金庫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號│├─┼───┼──────┼──────┼──┼────────┤│8│ 邱陳雲 │93年3月11日│3620元│3隻│陳春瑞│││││││合作金庫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號│├─┼───┼──────┼──────┼──┼────────┤│9│ 黃俊倉 │93年3月16日│1843元│1隻│阮宇新│││││││玉山銀行樹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10│ 江文賢 │93年3月1日│4520元│3隻│陳春瑞││││││││合作金庫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號│├─┼───┼──────┼──────┼──┼────────┤│11│ 吳明輝 │93年3月10日│3070元│1隻│吳水田││││││││合作金庫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號│├─┼───┼──────┼──────┼──┼────────┤│12│ 林素珠 │93年3月16日│①3612元│共3│①吳水田│││││93年3月17日│②2031元│隻│合作金庫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號│││││││② 張春 在│││││││郵局000000000000│││││││62│├─┼───┼──────┼──────┼──┼────────┤│13│ 蔡錫揚 │93年3月11日│3040元│2隻│吳水田││││││││合作金庫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號│├─┼───┼──────┼──────┼──┼────────┤│14│ 鍾年豐 │93年3月1日│7550元│5隻│吳水田││││││││合作金庫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號│├─┼───┼──────┼──────┼──┼────────┤│15│ 陳文達 │93年3月12日│27001元│21隻│藍慈恩││││││││郵局000000000000│││││││17號│├─┼───┼──────┼──────┼──┼────────┤│16│ 陳貴興 │93年3月1日│3027元│1隻│藍慈恩││││││││合作金庫樹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17│ 林嘉鎮 │93年3月1日│1521元│1隻│藍慈恩││││││││合作金庫樹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18│ 洪智鴻 │93年3月17日│1810元│1隻│ 張春在 ││││││││郵局000000000000│││││││62號│├─┴───┼──────┴──────┼──┼────────┤│19楊作霖││2隻│於93年3月17日為│││││警查獲後,賽鴿已│││││由被害人領回,故│││││被害人尚未匯款。│├─────┼─────────────┼──┼────────┤│20徐創國││1隻│同上│├─────┼─────────────┼──┼────────┤│21林國棟││1隻│同上│├─────┼─────────────┼──┼────────┤│22游世能││1隻│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