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告宜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惠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惠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裁判費77,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76,23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