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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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6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
7月2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上訴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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