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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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22號原告丙○○
4號被告 陳正宇
乙○○
之6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起訴時原告及被告甲○○均設籍並居住在花蓮縣○○鄉○○村○○路○段○○巷○○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據原告到庭陳明確實,依民法第1060條規定,應認本件子女住所設在花蓮縣○○鄉○○村○○路○段○○巷○○號,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此事件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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