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42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蕭百玲

被告即

反訴原告鄭○軒年籍住所均詳卷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鄭○男年籍住所均詳卷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林○庭年籍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10月11日下午4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0月2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本件原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原訂於112年10月11日下午4時宣示,惟為免兩造當事人久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10月2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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