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夏宗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仲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