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5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028號

原告 張正宣

被告 魏延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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