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028號
原告 張正宣
被告 魏延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028號
原告 張正宣
被告 魏延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錫欽